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訴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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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訴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易字第70號原告 羅家丞 訴訟代理人 羅仁秀 上列當事人與 朱建達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本息。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其917,000元本息,經核原告所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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