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建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州屏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連上堯複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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