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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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請人 葉彥祥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周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聲請訴訟扶助並經准許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5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5年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27,235元,106年則無所得,名下僅有財產價值為0元之汽車一輛,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屬實。且觀之聲請人本案事件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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