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