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三日由其受僱人即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