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民國95年4月起依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
之協議書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薪資扣繳憑單及薪資證明單。
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支出必要費用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⒍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里○○路○○○○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⒎提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每月支出房貸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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