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鈞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勝憶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㈡依卷附委任狀案由欄所載,係原告委任 陳建鈞 對被告提起侵
占、詐欺、背信等事件訴訟,核與本件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符,應予補正委任狀。
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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