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瑞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瑞聰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於民國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瑞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年、2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5541號核准假釋,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