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怡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4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