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宏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920地號土地登記謄
本、同段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
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查明本件另名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查報結果更正
當事人欄,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被告陳彥宏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