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郁虔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
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
繳裁判費。
二、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應補正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0元(按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2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