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倪聿謙
住○○市○區○○路00號7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珍 即昶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42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