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8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告 劉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81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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