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651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被告 雲二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起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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