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三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