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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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柯光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決議修訂之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關於第三十二條,准予增列變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57年7月5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冊第6頁第61號)。惟因應業務需要,經101年3月31日董事會第12屆第1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條,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復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另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又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因而,不屬於前述民法第62、63條事項之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
三、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於101年3月31日第12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固據聲請人提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議記錄及教育部101年4月2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67153號函等為證,惟查:
(一)經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修正對照表,其修正後條文第32條關關於學校賸餘財產之運用部分,因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與法並無牴觸,此部分應准許變更。
(二)其餘修正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為名稱之變更,或為文辭之修飾及條項之變動,核均無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又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更未變更其組織,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必要,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應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且本件聲請狀亦未敘明此部分變更有何健全組織、充實管理方法之功能,是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附表┌────────────────┬────────────────┐│變更後條文│原條文│├────────────────┼────────────────┤│第一條│第一條││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創辦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並│之規定,創辦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並││謀其健全發展為目的,設立財團法人│謀其健全發展為目的,設立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臺灣省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以││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四條│第四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臺南市│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臺南縣││私立明達高級中學,其地址為臺南市│私立明達高級中學,其地址為臺南市│○○○區○○里○○路○○○號。○○○區○○里○○路○○○號。│├────────────────┼────────────────┤│第三十二條│無││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地方政府所有│││,作為繼續辦理教育事業之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