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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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06號原告 朱世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汽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5,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