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87號原告 曾榮俊 被告 朱憶雯
周小燕 朱琢璋 即 朱璿璋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79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5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05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8,124元/平方公尺面積30,723.9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99/400000+房屋課稅現值364,1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1/4=609,0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