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7號
108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鈺城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鈺城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郭鈺城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8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