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辰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莉蓁
陳文川
一、債務人陳莉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莉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川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