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紹凱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75號、第437號;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罪行深感懊悔,想到被害人都難以入睡,也對被害人家屬深感歉疚,希望對被害人上香懺悔,並家屬當面道歉,希望法官給予具保,讓聲請人在外工作一段時間,保證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且聲請人本案為自首到案,並無逃亡事實,也願意接受限制住居、出境、不定時科技設備監控、定期報到;且家中生計僅靠母親1人維持,難以負擔;「盲包」(按:衣飾生意類型)老闆願意先代為支付30萬元具保金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趙紹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
涉犯起訴書所載妨害秩序、殺人(未遂)或傷害(致死)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重罪逃亡風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110年3月30日及5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㈡惟被告因另案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而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度執撤緩辛字第86號、110年度執辛字第4650號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據此,被告既因另案執行中,已非本案之在押人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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