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史廷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仲旻┌────────────────────────────────┐│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正益車業行│聯邦商業銀行│109年11月10日│70,000元│UA0000000││ 黃士峯 │北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