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上訴人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