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湛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附記事項:上訴人若委任 翁瑞麟 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又請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併予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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