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6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168號原告 羅春成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機關109年10月22日南市交裁字第OOO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因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9年7月23日17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有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年10月22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當時有掛好安全帶,但員警說他沒有掛好;以及原告因違規停車(紅線路段臨停)被罰第1張,第2張員警說「汽車玻璃黑」,這些罰單原告已繳納罰鍰;第3張又說原告完全沒有掛好(安全帶),員警於4分鐘內開3張紅單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原告確實有「行駛於道路上未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被告所為之裁處並無不當:
⒈原告於109年7月23日17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小客車,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而行駛,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500元,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⒉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車前
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5、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依上開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前」,應繫妥安全帶。
⒊本案經被告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
⑴影片名稱【2020_0723_172115_002】
影片時間2020/07/2317:22:01〜17:22:13系爭違規路段佈設為內側車道及外側機慢車優先道,附近為敦煌書局出入口,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違規臨時停車於南向車道紅實線上而遭員警上前盤查。
⑵影片名稱【2020_0723_172415_003】
影片時間2020/07/2317:26:40〜17:26:48員警向原告表示:「大哥你的隔熱紙我完全看不到裡面欸」等語,原告則概略回覆:「這個隔熱紙是人家裝好的」等語。
⑶影片名稱【2020_0723_172715_004】
A.影片時間2020/07/2317:27:30〜17:27:40員警請原告將後座窗戶拉上,窗戶拉上後完全無法看見車輛內部情況,員警向原告表示:「窗戶我從這邊完全看不到內側,你在這邊黏貼這種……(顏色過黑之玻璃隔熱紙)」等語。
B.影片時間2020/07/2317:27:44〜17:30:00員警製單舉發原告違規臨時停車、玻璃隔熱紙過黑之違規行為。
⑷影片名稱【2020_0723_173015_005】
A.影片時間2020/07/2317:31:30〜17:31:32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準備起駛,該車前輪明顯向道路中央之方向傾斜、移動(與影片名稱【2020_0723_172115_002】影片時間2020/07/2317:22:18時之車輛前輪角度比較),原告有開始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之事實。
B.影片時間2020/07/2317:31:31〜17:31:33原告身著白色POLO襯衫,明顯可見未繫上(黑色)安全帶。
C.影片時間2020/07/2317:31:36〜17:31:41原告俟員警告知未繫安全帶後,方才將安全帶拉出欲繫上,且安全帶並非正確繫法(安全帶直接繫於駕駛座椅背上,原告從椅背上將安全帶拉出)。
⑸影片名稱【2020_0723_173015_006】
影片時間2020/07/2317:33:13〜17:34:11員警數次請原告於通知單上簽名,原告拒絕簽名及收受,員警遂當場向原告告知通知單號碼、原告姓名、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到案日期(109年8月22日前),以及可至7-11或監理站補單後,原告表示會去補。
依上開錄影畫面可知,原告並未繫上安全帶即發動車輛,欲自現場駕車駛離時,當場遭員警目視及錄影採證舉發,原告駕車行駛於道路前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事證明確。
⒋按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1條、第3條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交通部87年11月13日交路87字第049161號、96年2月2日交路字第0960018157函釋:「……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立法保障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之意旨,汽車專用安全帶之扣繫應依其原廠設計規定方式操作,另因小客車前排兩側應為三點式之安全帶,故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三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之方式扣繫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繫安全帶;如未依設計規定方式繫扣,依前揭條例規定舉發,係應適法並無不當,請參考。」、「……一、查有關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使用安全帶之規範,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後段授權訂定之『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當有上開條例第31條之適用,……。」。
⒌上開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係基於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與母法規定之目的並無牴觸。而交通部前揭函釋係基於職權,為執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安全帶之相關配件、繫戴方式、注意事項及罰則範圍所為必要之釋示,以協助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得為依循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而其解釋意旨,要與前述法令之要求無違,符合維護行駛安全,並確保駕駛人之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立法目的,被告當得據以援用。本案原告於行車前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上開規定繫安全帶即欲駕車駛離,明顯違規,舉發單位自當依法製單舉發。
㈡原告之數違規案應評價為數行為,並分別處罰,舉發單位依法製單舉發原告,並無違誤:
按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其立法理由為「行為人所為數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若違反數個不同之規定,或數行為違反同一之規定時,與前條單一行為之情形不同,為貫徹個別行政法規之制裁目的,自應分別處罰。此與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一事不二罰』之意旨並不相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
「2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本案原告於系爭違規時間臨時停車於劃設紅實線之處所在先,嗣後員警上前盤查並發現系爭車輛玻璃隔熱紙顏色過黑,於製單舉發完成後驅離原告,當原告欲駕車駛離現場時,復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足徵原告顯係分別於不同時間基於不同意志決定而為不同之違規行為;至系爭車輛車窗玻璃隔熱紙過黑,無法辨識車內情況之違規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4、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規定,處罰對象為車主「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南分中心」而非原告,故亦無一行為重複處罰情事。由上以觀,顯難認原告之數違規行為屬一行為,自應評價為數行為,並分別處罰。是以,本案舉發單位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
㈢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有「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
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⒉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3款:汽
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⒊交通部87年11月13日交路(87)字第049161號函第1段:一、查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立法保障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之意旨,汽車專用安全帶之扣繫應依其原廠設計規定方式操作,另因小客車前排兩側應為3點式之安全帶,故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3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之方式扣繫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繫安全帶;如未依設計規定方式繫扣,依前揭條例規定舉發,係應適法並無不當,請參考。
⒋交通部96年2月2日交路字第0960018157號函:查有關汽車行駛於
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使用安全帶之規範,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後段授權訂定之「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當有上開條例第31條之適用,而其規定如次,請參考:
⑴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⑵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⑶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
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⒌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
定者,分別處罰之。㈡就上開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3
款,以及交通部87年11月13日、96年2月2日交路87字第049161號及交路字第0960018157函釋內容,採用肩部安全帶(三點式安全帶)之車輛,使用安全帶之方式係肩帶部分應橫過胸部並跨過肩部,避免纏繞到頸部,腰帶部分應儘量往下拉至腰部以下,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繫安全帶。經查,原告於109年7月23日17時27分許,駕駛系爭汽車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有「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提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8月26日南市警二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片(經本院依職權檢視光碟內容,該影片內容中原告之違規狀態均與影片擷圖相同)及違規採證照片20幀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5至76、81頁)。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8月26日南市警二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之說明
二、三就本件舉發過程略述以:「二、依據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三、繫安全帶時應遵守『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以上。僅先陳明。」、「三、本案係員警攔停舉發案件,經本分局審視採證影像,陳述人駕駛OOOOOOOO號營業小客車於109年7月23日17時27分,在本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紅線臨停及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黏貼不透明反光紙兩項違規事實遭員警當場掣單舉發,掣單完成後,陳述人駕車離去之際(車輛已起步行駛),因未上繫安全帶,再遭員警攔下依法告發(密錄器影像2020_0723_173015_005,17時31分20秒)本分局舉發並無不當,…。」等語,是上開函文即為臺南市政府第二分局就其所轄舉發單位之舉發員警,就本件舉發過程覆核如前所述。另本院檢視違規採證照片20幀之內容,清楚可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欲離開違規地點時,其左肩至右下腹部之衣服部分,並無帶狀物體遮蔽(本院卷第57至67頁照片),而係舉發員警再度攔查原告後,原告方用手去背後拉取安全帶至前胸(本院卷第68至73頁照片),是以,本件原告並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帶等情甚明,原告辯稱其有依規定配戴安全帶云云,顯與事實不合。
㈢至於原告以其先因「違規停車(紅線路段臨停)」及「計程
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黏貼不透明反光紙」,原告於收受此二張紅單要離去時,又被開本件「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員警於4分鐘內開3張紅單,顯有過苛云云申辯。惟按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本案原告於系爭違規時間臨時停車於劃設紅實線之處所在先,嗣後員警上前盤查並發現系爭車輛玻璃隔熱紙顏色過黑,於製單舉發完成後驅離原告,當原告欲駕車駛離現場時,復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足徵原告顯係分別於不同時間基於不同意志決定而為不同之違規行為;至系爭車輛車窗玻璃隔熱紙過黑,無法辨識車內情況之違規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4、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規定,處罰對象為車主「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南分中心」而非原告,故亦無一行為重複處罰情事。由上以觀,顯難認原告之數違規行為屬一行為,自應評價為數行為,並分別處罰。是以,本件舉發員警雖於短時間內掣開多張舉發通知單,然經細查原告違規之數行為間,行為種類及違規時點各異,僅係被警查獲之時間點相近,被告機關就此分別處罰,均堪認適法。
㈣綜上所述,原告於109年7月23日17時27分許,駕駛系爭汽車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確有「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1,500元,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陳世明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原證1被告機關109年10月22日南市交裁字第OOOOOOOOOOO6號裁決書13頁原證2被告機關109年10月20日南市交裁字第OOOOOOOOOO號函15-16頁原證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8月26日南市警二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17-18頁二、被告提出:被證1被告110年4月20日南市交裁字第OOOOOOOOOO號函33頁被證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重新審查紀錄表35-38頁被證3舉發單位掌電字第OOOOOOOOO、OOOOOOOOO、OOOOOO006號舉發通知單47-51頁被證4被告機關109年10月22日南市交裁字第OOOOOOOOOOO6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53-54頁被證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8月26日南市警二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片(含違規採證照片20幀)55-76、81頁被證6原告之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77頁被證7原告109年8月2日陳述書79-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