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怡玲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超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
0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各
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
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