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8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 告 莊邴連芳 (即 莊成秋 .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邴連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
玖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