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世新山莊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曉斌
訴訟代理人 余水生
被 告 李蕙讌
訴訟代理人 謝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