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原告 邱創照 即經典時尚婚相對人即被告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訴訟中所提出之訴訟標的及其應受判決之聲明,本院業於民國94年9月30日就本件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全部之判決(見本院判決書第10頁),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