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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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16號抗告人永力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因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及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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