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94號原告丁○○被告澤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鎮○○路○○號9樓被告丙○○原名 馬芝霖
住台北市○○○路○段○○號1樓送達代收人 王中平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14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乙○○、丙○○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茲經兩造陳述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請求待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