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 鄭啟中陳絲琦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被上訴人 張妤蓁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79號第一審判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9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前曾於104年2月至5月間,陸續向訴外人 陳絲綺 借款共計新臺幣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嗣陳絲綺將系爭借款債權轉讓予伊,而被上訴人與陳絲綺原係約定月息10分,後於104年7月10日合意降為月息
5分,經計算至105年9月30日止,被上訴人僅清償本息共計429,500元,爰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而就利息部分,僅依年息20%請求之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52,026元,及其中329,375元自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誤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000元及計算至105年9月30日止之利息120,275元,暨自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提起反訴訴訟之訴訟與本案之訴訟標的相同,提起反訴實無必要。又上訴人之利息計算方式亦有錯誤,應依原審判決附表三所示計算方式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四、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8,184元,及自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中如上訴聲明㈡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補稱:本件上訴人之前手陳絲綺與被上訴人間系爭消費借貸關係而約定利率為月息10分及嗣後合意於
104年6月20日起調降至月息5分,此約定利息已給付之部分,因被上訴人於清償當時,並未就超過年息百分之20部分為拒絕清償之表示,而為任意清償,故就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上訴人仍屬有權受領而發生清償利息之效力。故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原審判決附表三(即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實際借款與還款狀況,僅以最高年息百分之20計算,而排斥其已任意給付之事實,顯與借貸事實並不相符,原判決不察,竟率以援用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附表二為判決基礎,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等語,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82,091元,並自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其餘敗訴判決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而確定)。被上訴人則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因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
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而自認之撤銷,自認人除應向法院為撤銷其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於原審雖主張被上訴人清償系爭借款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即原審卷第115頁被證二),共計429,500元,惟其嗣於原審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已同意引用被上訴人所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計算方式計算等語(見原審卷第218、219頁),是上訴人既就此金額計算方式不爭執,應認其已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附表二之計算方式,有如上之為訴訟上之自認,除經合法撤銷,本院不得為與已自認事實相反之認定。而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其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亦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其撤銷,故本件仍應依附表二所示之計算方式,認定被上訴人尚應返還之金額。
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
本,為民法第323條所明定。被上訴人主張其給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係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清償,而於該等清償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負有如附表二所示原本之債務,則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上訴人有同意先抵充原本之事實,故其於各該清償期所提出之給付,依民法規定清償之順序,自應先抵充利息。又法條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有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主張系爭借款約定利率為月息10分,嗣於104年
7月10日降為5分,雖為被上訴人所自認(見原審卷第118頁),惟依上開判例所示,於抵充利息時,自應以民法第20
5條規定之最高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20為準。是依該利率及附表二所示之計算方式,計算出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之本金為123,637元及利息14,547元,合計138,184元(詳如附表三所示)。
六、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反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本金123,637元、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14,547元,共計138,184元,及其中本金123,637元自上訴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即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訴人前揭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一:
┌─────┬───────┬───────┬─────┐│編號│給付日期│金額│備註│├─────┼───────┼───────┼─────┤│1│104.03.13│10,000元││├─────┼───────┼───────┼─────┤│2│104.03.14│5,000元││├─────┼───────┼───────┼─────┤│3│104.04.02│10,000元││├─────┼───────┼───────┼─────┤│4│104.04.04│10,000元││├─────┼───────┼───────┼─────┤│5│104.06.16│30,000元││├─────┼───────┼───────┼─────┤│6│104.06.30│30,000元││├─────┼───────┼───────┼─────┤│7│104.07.10│30,000元││├─────┼───────┼───────┼─────┤│8│104.07.31│20,000元││├─────┼───────┼───────┼─────┤│9│104.08.31│60,000元││├─────┼───────┼───────┼─────┤│10│104.09.08│12,500元││├─────┼───────┼───────┼─────┤│11│104.10.01│17,500元││├─────┼───────┼───────┼─────┤│12│104.11.03│17,500元││├─────┼───────┼───────┼─────┤│13│104.12.07│17,500元││├─────┼───────┼───────┼─────┤│14│105.01.07│17,500元││├─────┼───────┼───────┼─────┤│15│104.02.01│17,500元││├─────┼───────┼───────┼─────┤│16│105.03.18│17,500元││├─────┼───────┼───────┼─────┤│17│105.05.30│7,000元││├─────┼───────┼───────┼─────┤│18│104.05.02│100,000││├─────┴───────┼───────┴─────┤│合計│429,500元│└─────────────┴─────────────┘附表二:
(一)借款日期:104/02/13借款金額:10萬元票號:0000000┌──┬─────┬────┬─────────┬────┬────┐│期數│還款日期│還本金│還利息(年利20%)│月付總額│本金餘額│├──┼─────┼────┼─────────┼────┼────┤│1│104/03/13│8,333│1,667│10,000│91,667│├──┼─────┼────┼─────────┼────┼────┤│2│104/04/13│8,472│1,528│10,000│83,195│├──┼─────┼────┼─────────┼────┼────┤│3│104/05/13│8,613│1,387│10,000│74,582│├──┼─────┼────┼─────────┼────┼────┤│4│104/06/13│8,757│1,243│10,000│65,825│├──┼─────┼────┼─────────┼────┼────┤│5│104/07/13│3,903│1,097│5,000│61,922│├──┼─────┼────┼─────────┼────┼────┤│6│104/08/13│3,968│1,032│5,000│57,954│├──┼─────┼────┼─────────┼────┼────┤│7│104/09/13│4,034│966│5,000│53,920│├──┼─────┼────┼─────────┼────┼────┤│8│104/10/13│4,101│899│5,000│49,819│├──┼─────┼────┼─────────┼────┼────┤│9│104/11/13│4,170│830│5,000│45,649│├──┼─────┼────┼─────────┼────┼────┤│10│104/12/13│4,239│761│5,000│41,410│├──┼─────┼────┼─────────┼────┼────┤│11│105/01/13│4,310│690│5,000│37,100│├──┼─────┼────┼─────────┼────┼────┤│12│105/02/13│4,382│618│5,000│32,718│└──┴─────┴────┴─────────┴────┴────┘尚欠:本金32,718+利息3,048(105/02/13-105/07/31)=35,766
(二)借款日期:104/02/14借款金額:5萬元票號:0000000┌──┬─────┬────┬─────────┬────┬────┐│期數│還款日期│還本金│還利息(年利20%)│月付總額│本金餘額│├──┼─────┼────┼─────────┼────┼────┤│1│104/03/14│4,167│833│5,000│45,833│├──┼─────┼────┼─────────┼────┼────┤│2│104/04/14│4,236│764│5,000│41,597│├──┼─────┼────┼─────────┼────┼────┤│3│104/05/14│4,307│693│5,000│37,290│├──┼─────┼────┼─────────┼────┼────┤│4│104/06/14│4,378│622│5,000│32,912│├──┼─────┼────┼─────────┼────┼────┤│5│104/07/14│1,951│549│2,500│30,961│├──┼─────┼────┼─────────┼────┼────┤│6│104/08/14│1,984│516│2,500│28,977│├──┼─────┼────┼─────────┼────┼────┤│7│104/09/14│2,017│483│2,500│26,960│├──┼─────┼────┼─────────┼────┼────┤│8│104/10/14│2,051│449│2,500│24,909│├──┼─────┼────┼─────────┼────┼────┤│9│104/11/14│2,085│415│2,500│22,824│├──┼─────┼────┼─────────┼────┼────┤│10│104/12/14│2,120│380│2,500│20,704│├──┼─────┼────┼─────────┼────┼────┤│11│105/01/14│2,155│345│2,500│18,549│├──┼─────┼────┼─────────┼────┼────┤│12│105/02/14│2,191│309│2,500│16,358│└──┴─────┴────┴─────────┴────┴────┘尚欠:本金16,358+利息1,515(105/02/14-105/07/31)=17,873
(三)借款日期:104/03/02借款金額:10萬元┌──┬─────┬────┬─────────┬────┬────┐│期數│還款日期│還本金│還利息(年利20%)│月付總額│本金餘額│├──┼─────┼────┼─────────┼────┼────┤│1│104/04/02│8,333│1,667│10,000│91,667│├──┼─────┼────┼─────────┼────┼────┤│2│104/04/30│98,472│1,528│100,000│-6,805│└──┴─────┴────┴─────────┴────┴────┘溢繳6,805→應退還6,805
(四)借款日期:104/03/02借款金額10萬元票號:0000000┌──┬─────┬────┬─────────┬────┬────┐│期數│還款日期│還本金│還利息(年利20%)│月付總額│本金餘額│├──┼─────┼────┼─────────┼────┼────┤│1│104/04/04│8,333│1,667│10,000│91,667│├──┼─────┼────┼─────────┼────┼────┤│2│104/05/04│8,472│1,528│10,000│83,195│├──┼─────┼────┼─────────┼────┼────┤│3│104/06/04│8,613│1,387│10,000│74,582│├──┼─────┼────┼─────────┼────┼────┤│4│104/07/04│3,757│1,243│5,000│70,825│├──┼─────┼────┼─────────┼────┼────┤│5│104/08/04│3,820│1,180│5,000│67,005│├──┼─────┼────┼─────────┼────┼────┤│6│104/09/04│3,883│1,117│5,000│63,122│├──┼─────┼────┼─────────┼────┼────┤│7│104/10/04│3,948│1,052│5,000│59,174│├──┼─────┼────┼─────────┼────┼────┤│8│104/11/04│4,014│986│5,000│55,160│├──┼─────┼────┼─────────┼────┼────┤│9│104/12/04│4,081│919│5,000│51,079│├──┼─────┼────┼─────────┼────┼────┤│10│105/01/04│4,149│851│5,000│46,930│├──┼─────┼────┼─────────┼────┼────┤│11│105/02/04│4,218│782│5,000│42,712│└──┴─────┴────┴─────────┴────┴────┘尚欠:本金42,712+利息4189(105/02/04-105/07/31)=46,901
(五)借款日期:104/03/10借款金額:5萬元票號:0000000┌──┬─────┬────┬─────────┬────┬────┐│期數│還款日期│還本金│還利息(年利20%)│月付總額│本金餘額│├──┼─────┼────┼─────────┼────┼────┤│1│104/04/10│4,167│833│5,000│45,833│├──┼─────┼────┼─────────┼────┼────┤│2│104/05/10│4,236│764│5,000│41,597│├──┼─────┼────┼─────────┼────┼────┤│3│104/06/10│4,307│693│5,000│37,290│├──┼─────┼────┼─────────┼────┼────┤│4│104/07/10│1,878│622│2,500│35,412│├──┼─────┼────┼─────────┼────┼────┤│5│104/08/31│58,972│1,028│60,000│-23,560│└──┴─────┴────┴─────────┴────┴────┘
溢繳23,560→應退還23,560
(六)借款日期:104/05/13借款金額:10萬元票號:0000000┌──┬─────┬────┬─────────┬────┬────┐│期數│還款日期│還本金│還利息(年利20%)│月付總額│本金餘額│├──┼─────┼────┼─────────┼────┼────┤│1│104/06/13│8,333│1,667│10,000│91,667│├──┼─────┼────┼─────────┼────┼────┤│2│104/07/13│3,472│1,528│5,000│88,195│├──┼─────┼────┼─────────┼────┼────┤│3│104/08/13│3,530│1,470│5,000│84,665│├──┼─────┼────┼─────────┼────┼────┤│4│104/09/13│3,589│1,411│5,000│81,076│├──┼─────┼────┼─────────┼────┼────┤│5│104/10/13│3,649│1,351│5,000│77,427│├──┼─────┼────┼─────────┼────┼────┤│6│104/11/13│3,710│1,290│5,000│73,717│├──┼─────┼────┼─────────┼────┼────┤│7│104/12/13│3,771│1,229│5,000│69,946│├──┼─────┼────┼─────────┼────┼────┤│8│105/01/13│3,834│1,166│5,000│66,112│├──┼─────┼────┼─────────┼────┼────┤│9│105/02/13│3,898│1,102│5,000│62,214│└──┴─────┴────┴─────────┴────┴────┘
尚欠:本金62,214+利息5795(105/02/13-105/07/31)=68,009附表三:
┌───┬─────┬────┬────┬────┬────┬────┐│項次│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已還本金│已還利息│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一)│104/02/13│100,000│67,282│12,718│32,718│3,048│├───┼─────┼────┼────┼────┼────┼────┤│(二)│104/02/14│50,000│33,642│6,358│16,358│1,515│├───┼─────┼────┼────┼────┼────┼────┤│(三)│104/03/02│100,000│106,805│3,195│-6,805│0│├───┼─────┼────┼────┼────┼────┼────┤│(四)│104/03/04│100,000│57,288│12,712│42,712│4,189│├───┼─────┼────┼────┼────┼────┼────┤│(五)│104/03/10│50,000│73,560│3,940│-23,560│0│├───┼─────┼────┼────┼────┼────┼────┤│(六)│104/05/13│100,000│37,786│12,214│62,214│5,795│├───┼─────┼────┼────┼────┼────┼────┤│合計││500,000│376,363│51,137│123,637│14,547│└───┴─────┴────┴────┴────┴────┴────┘尚欠:123,637+14,547=13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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