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UFUDAKIEVYURINIKOLAEV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大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亦有規定。
三、查被告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保加利亞護照M本,係KUFUDAKIEVVLADIMIRNIKOLAEV名義,非屬被告KUFUDAKIEVYURI
NIKOLAEV名義。而該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保加利亞護照
M本,經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察隊鑑定結果,係屬真版保加利亞護照,有該大隊鑑驗書01份之記載可憑,足認該護照係保加利亞國合法核發予KUFUDAKIEVVLADIMIRNIKOLAEV之護照,並非被告所偽造、變造取得之物,亦非被告所有之物,無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屬於犯罪行為人之情形。又被告於警詢時陳明:KUFUDAKIEVVLADIMIRNIKOLAEV是我弟弟,他不知道我使用他的護照,我們當時住在一起,我趁他不注意時拿了他的護照等語,並無法證明扣案之該護照係其所有人KUFUDAKIEVVLADIMIRNIKOLAEV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扣案護照又非屬被告涉犯本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入國罪之犯罪所得,並非屬於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所定之犯罪所得。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上開護照,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