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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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崴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崴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崴擇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7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
65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