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