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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