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徐美嬌
被 告 吳順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為新莊國小教師,遭被告誣陷指為教
學不力,係不適任教師,故原告接受輔導,詎被告不滿意,
執意資遣原告,原告經申訴亦遭駁回,原告再接受輔導,惟
輔導2年後,被告仍資遣原告,致原告受有未領考核獎金、
年終獎金及薪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300,718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718
元。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原告原為新莊國小教師
,於98年2月10日被新莊國小列為教學不力需觀察對象,於9
8年5月13日進入輔導期,而98年6月30日輔導小姐決議原告
須於暑假期間就醫,再由輔導小組評估修正輔導計畫,嗣98
年8月31日輔導小姐決議繼續執行4個月輔導計畫,復於98年
12月1日再決議執行第2個4個月輔導計畫,並於99年5月13日
決議輔導成效有限,移教評會評議,教評會始於99年5月28
日會議決議資遣原告,99年6月25日行文教育局審核,末於
99年7月23日由教育局核定原告之資遣案。即原告遭資遣係
學校依法辦理,原告向被告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對象不
符等語置辯。
二、經查,原告係經臺北縣新莊市新莊國民小學98年學度教師評
審委員會99年6月17日第11次委員會議決議「逕予資遣」,
復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核准上開資遣案乙節,有臺北縣新莊
市新莊國民小學99年6月29日北縣莊國人字第0990003248號
函及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9年7月23日北教國字第0990606583
號函在卷可稽,即被告雖係臺北縣新莊市新莊國民小學98年
學度教師評審委員會99年6月17日第11次委員會之主席,惟
原告係受僱於臺北縣新莊市新莊國民小學,而非受僱於被告
,且原告之資遣案係經上述流程決議決定,亦非係被告片面
決定,是原告如就上開決議不服,即應依教師法第29條提出
確實證明或理由,向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具訴願書經由服務學校向臺北縣政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資遣,致原告
受有未領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薪資等損害,故請求被告賠
償上開損害,顯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718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