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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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板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孫長發
被   告  李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一樓房屋
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
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日出租坐落台北縣土城市○
○路○段○○巷○○號1樓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予被告
,租期自96年4月1日起至99年4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6000元,於每月1日以前繳納。
(二)惟被告至99年4月1日租賃期限屆滿時止共積欠租金計35個
月210000元未付。
(三)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被告應將所租
賃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四)又被告於租賃契約消滅後仍無權占有並繼續使用系爭房屋
,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造成相當於租金之損
害每月6000元,而兩造間租賃關係業於99年4月1日已終止
,被告應自終止翌日即99年4月2日起迄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每月租金6000元之不當得利

(五)綜上,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
房屋及給付欠租210000元,並自99年4月2日起至遷讓返還
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6000元。
三、證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6年4月1日向渠承租門牌號碼為台北
縣土城市○○路○段○○巷○○號1樓之房屋,租賃期間自96年4
月1日起至99年4月1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及被告至99年4
月1日租賃契約屆滿時止共積欠租金210000元未付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面以供本院審
酌,堪信原告主張者為真實。
二、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又承
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分別著有規定。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租賃契約第2條
約定﹕租賃期限經雙方洽定為3年,即自96年4月1日起至99
年4月1日止,有上開租賃契約影本可佐,則應認原告與被告
間簽訂之系爭租賃契約已於99年4月1日因期限屆滿而消滅。
原告與被告間之租賃契約既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
得請求承租人即被告返還系爭房屋。
三、再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
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
民法第421條第1項及第4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至
99年4月1日止共積欠租金35個月計210000元,是原告依租賃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承租人即被告給付210000元,自屬有據

四、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
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
年台上字第1695號著有判例可稽。查被告承租系爭房屋每月
租金為6000元,系爭租賃契約已於99年4月2日因屆期而消滅
,則被告於租約消滅後仍無權占用系爭房屋,可能獲得相當
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原告亦得請求被告自99
年4月2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6000元
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五、從而,本件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系
爭房屋、給付欠租210000元,暨自99年4月2日起至遷讓返還
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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