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王瑞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屋資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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