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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