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02號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盧冠宇
被   告  吳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福星村福星71之9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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