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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