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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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羅永梁 被告 謝曜駿 上列當事人間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