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8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慶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峰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以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情形,乃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案件已經被告認罪協商審結,本院考量其收押迄今所受之儆,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得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來確保嗣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者,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