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鐘瑞茂 被告 鐘陳樹霞
鐘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