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韋竹選任辯護人鄭雪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1日102年度訴字第263號延長羈押之裁定,有關賴韋竹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韋竹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8月21日102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自民國102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審酌被告賴韋竹陳報有固定住所、暨斟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案件進行之程度及其經濟狀況,認被告賴韋竹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然存在,然若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亦可替代羈押手段,爰於102年8月29日裁定准予被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有本院審理筆錄、點名單在卷可稽。從而,本院認被告賴韋竹已無羈押之必要,原延長羈押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