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駱慶宗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日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撤銷買賣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駱慶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日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三、兩造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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