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3號聲請人 潘盈 如法定代理人 翁玉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國文 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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