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張連朝
張菊 被告宋教照
信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 訴訟代理人 郭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將所領得強制責任險保險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於原告二人間係如何分配說明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