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6號具保人即被告 邱毓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2733、23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毓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毓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本院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2樓207室後,被告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嗣為本院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被告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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